1、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规章、规程。
2、负责辖区内9人以下(含9人)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据监察职责和煤矿安全监察局的授权,组织或协助组织查处辖区内煤矿伤亡事故,并监督处理意见的落实。
3、组织指导煤矿安全生产技术培训、职业危害防治、煤矿救护队及应急救援等工作。
4、负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工作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上岗认证工作;
5、负责6万吨/年以下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6、负责煤矿使用的设备、材料、仪器仪表的安全监察工作。
7、依法查处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国有重点煤矿、乡镇煤矿及私营煤炭企业。
8、按照层级管理的原则,对辖区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9、完成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