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及时控制和消除事故危害,使应急救援工作科学、有序、安全、高效地实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2003年第373号令公布,2009年第549号令修订)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115号令)
《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导则》(TSG Z0006-2009)
《黑龙江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黑应急委发[2006]22号)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 事件分级
特种设备事故,按照事故性质、设备破坏严重程度、人员伤亡数量、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程度和社会影响,将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重大事故(Ⅱ级)、较大事故(Ⅲ级)和一般事故(Ⅳ级)四个级别。本节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1.3.1 特别重大事故(Ⅰ级,红色表示):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种设备事故。
(1)死亡30人以上,或危及50人以上生命安全;
(2)受伤100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达到或可能达到1亿元以上;
(4)发生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
(5)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6)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7)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1.3.2 重大事故(Ⅱ级,橙色表示):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种设备事故。
(1)死亡10—29人,或危及16—49人生命安全;
(2)受伤50—99人;
(3)直接经济损失达到或可能达到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4)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
(5)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
(6)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
(7)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1.3.3 较大事故(Ⅲ级,黄色表示):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种设备事故。
(1)死亡3—9人,或危及5—15人生命安全;
(2)受伤10—49人;
(3)直接经济损失达到或可能达到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4)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
(5)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
(6)起重机械整体倾覆;
(7)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
(8)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1.3.4 一般事故(Ⅳ级,蓝色表示):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种设备事故。
(1)死亡1—2人,或危及2—4人生命安全;
(2)受伤10人以下;
(3)直接经济损失达到或可能达到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4)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
(5)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
(6)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
(7)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
(8)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
(9)造成社会影响。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在全市辖区(不含省农垦垦区和省森工林区)内,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
1.5 工作原则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应急救援体系力求职责明确、规范有序,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救援组织体系
在双鸭山市各级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领导下,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领导机构——各级政府处置特种设备事故领导小组、工作机构——特种设备事故现场指挥部和应急救援队伍及其社会力量组成。
处置特种设备事故领导小组是各级政府处置特种设备事故的专项指挥部;特种设备事故现场指挥部由各级政府组织质量技术监督局等相关部门组成的现场工作机构;应急救援队伍及其社会力量由相关技术机构以及消防、医疗救护、环境保护、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和其他社会力量组成。
2.2 市处置特种设备事故领导小组(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双鸭山市处置特种设备事故领导小组(指挥部)。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市处置特种设备事故领导小组职责:
(1)贯彻落实市政府应急委员会的决定事项,及时向市政府应急委员会报告重要情况和提出建议;
(2)牵头组织支持质量技术监系统做好市处置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组织实施工作;
(3)负责做好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和预案演练工作;
(4)负责督导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应急抢险装备的保养维护工作;
(5)负责牵头组织支持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特种设备事故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2.3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及职责
双鸭山市处置特种设备事故领导小组(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办公室组成:
主 任: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管局长
副主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科长
成 员: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科、室组成。
(1)市质监局办公室:负责向市政府及有关领导上报事故信息,接受传达市政府领导的重要指示和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交通和后勤保障工作,并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负责事故报告、统计,组织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按照领导小组的决定实施应急组织指导协调工作。
(3)法规科:负责组织向公众和媒体发布事故信息,解答有关质询。
(4)计划财务科:负责应急救援经费安排。
(5)监察室:负责监督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调查处理失职、渎职等行为。
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建立市直相关部门和单位之间的联络协调机制;
(2)研究事故预防、救援措施,制订特种设备各专项应急预案;
(3)组建双鸭山市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专家库;
(4)跟踪县级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并为县级人民政府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指导、咨询。
(5)根据事故隐患或者事故发生情况,提出在全市范围内发布特种设备安全预警的建议;
(6)提出组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导协调组(简称指导协调组)建议;
(7)按照国家、省政府和市政府有关规定组织或参与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8)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要求,及时上报事故,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4 现场指导协调组及职责
启动本预案时,市处置特种设备事故领导小组派出指导协调组,赴事故现场协助县级人民政府指导、协调较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调市相关部门参与现场应急救援的有关工作,组织专家参加救援,提供技术支撑。
2.5 相关部门职责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局、财政局、卫生局、建设局、交通局、环保局、电业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联络协调机制,在启动本预案时通知有关部门统一行动、密切配合。各部门职责如下:
(1)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设备事故现场的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工作和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2)市公安局:负责设备事故现场的应急治安保障工作。
(3)市财政局:负责保障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的工作经费。
(4)市卫生局:负责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5)市环保局:参与协调环境监测工作,并对危险化学品的泄漏提出处置建议。
(6)市住建局:负责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7)市交通运输局:参与协调交通系统特种设备(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车用气瓶、港口起重机械等)事故应急和善后处置工作。
(8)国网双鸭山供电公司:参与协调电力系统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9)市气象局:负责为事故现场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等气象信息,组织专业人员预测有毒、有害气体扩散的方向和范围。同时向指挥部提出事故影响区域内人员撤离和隔离范围意见。
(10)市消防支队:消防部门控制和扑灭火灾,控制事故现场,参与伤员的营救。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应急救援相关工作。
2.6 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与职责
县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体系,可依照国家质检总局、省、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体系,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预警范围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以下重点特种设备实行重点安全监控:
(1)发生事故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特种设备;
(2)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
(3)重要地区使用的特种设备;
(4)关系重大经济安全的特种设备;
(5)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
各级政府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分级建立重点特种设备数据库,并监督使用单位落实安全监控措施。
3.2 预防措施
3.2.1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对重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并认真实施;
(2)设立专门机构或配备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3)适时分析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制订、完善事故应急预案;
(4)及时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保证设备登记率达到100%;
(5)按期申报特种设备定期检验,保证定期检验率达到100%;
(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7)特种设备隐患整治率达到100%。
3.2.2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职责,对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3.3 预警信息采集
各级政府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完善特种设备动态监管系统,及早发现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1)逐步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网络。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为主体,积极发挥专职执法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基层(乡镇和社区)、大型企业和社会力量的作用,及时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2)逐步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化网络。建立相关技术支持平台,包括重点特种设备辨识系统、事故隐患预警系统、安全状况评价系统、举报系统等,保证预警支持系统的信息传递准确、快捷、高效。
3.4 预警行动
当确认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事故时,各级政府处置特种设备事故领导小组(指挥部)应急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准备:
(1)化工企业爆炸、停电、火灾事故;
(2)地震;
(3)客运索道、游乐设施停电、火灾事故;
(4)暴雨(雪)、大风(沙尘暴)、雷电等气象灾害;
(5)其他可能引起特种设备事故的灾害性事故。
各级政府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后,及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要及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4 应急响应
4.1 事故报告
(1)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应急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有关部门,最迟不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下,直接报告上级政府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有关部门。
(2)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特种设备事故的报告后,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报告当地政府及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3)各级政府接到特种设备事故的报告后,要按照事故报告的程序和时限,逐级报告上级政府,直至国务院和国家质检总局。
(4)事故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发生地点及时间(年、月、日、时、分);设备名称;事故类别;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估算)以及事故概况。
4.2 分级响应
(1)发生特种设备特别重大事故,在国务院的领导下,省政府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协调,调动全省资源和力量,我市全力配合,进行紧急处置。
(2)发生特种设备重大事故,省政府会同国家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组织调度省有关部门和市、县政府的资源和力量,进行紧急处置。
(3)发生特种设备较大事故,市政府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等有关部门,调度市、县政府的资源和力量,进行处置。
(4)发生特种设备一般事故,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有关部门,组织调度县级有关部门的资源和力量,进行处置。
4.3 应急响应程序
(1)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开展自救。
(2)市级和事故发生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配合当地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级别启动相应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3)当不能有效控制事故危害时,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取得当地政府同意后应当立即报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报后立即报告市政府并视情况由市处置特种设备事故领导小组派出指导协调组。
4.4 现场指导协调的主要内容
(1)根据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协助现场指挥部协调有关应急救援行动。
(2)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当地政府提出救援方案,制订防止事故引发次生灾害的方案。
(3)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提出防范措施和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建议。
(4)协助现场指挥部协调事故发生地相邻地区配合、支援救援工作。
4.5 现场紧急处置工作程序及要求
(1)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的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2)对事故危害情况的初始评估。先期处置队伍赶到事故现场后,应当尽快对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做出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及事故危害扩展的趋势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等。
(3)探测危险物资及控制危险源。根据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的结构、工艺特点以及发生事故的类别,迅速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物资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并采取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的扩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并防止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
(4)建立现场工作区域。应当根据事故的危害、天气条件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
对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危险介质泄漏应当设立三类工作区域,即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
(5)抢救受害人员。及时、科学、有序地开展受害人员的现场抢救或者安全转移,尽最大的可能降低人员的伤亡、减少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6)设立人员疏散区。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在必要时,应当果断迅速地划定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危险波及的范围和区域。
(7)清理事故现场。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已经造成和可能造成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事故后处理,防止危害的继续和环境的污染。
4.6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加应急抢险救援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装备齐全各种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设施、设备,事故现场应当在专业部门的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事故现场应当开辟应急抢险人员和车辆出入的专用通道和安全通道。
4.7 群众的安全防护
根据事故发生的特性和应急救援的需要,提出事故周围居民和群众疏散的建议,由当地人民政府下达人员疏散指令。
4.8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根据需要建议当地政府负责依法动员、调动、征用有关人员、物资、设备、器材以及占用场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配合并提供便利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阻拦和拒绝。
4.9 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市、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按照国家《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及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参加事故调查组,在进行救援的同时,开展事故调查和现场取证,进行事故分析,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意见。
4.10 新闻发布
市、县处置特种设备事故领导小组或其授权的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特种设备较大以下事故信息的指定来源,负责特种设备较大以下事故信息的发布工作。具体新闻发布工作按国家、省和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信息发布有关规定办理。
4.11 应急救援结束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救援实际情况,在报请市、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宣布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结束:
(1)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
(2)事故危害得以控制;
(3)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
(4)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
(5)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所发生的费用,按有关规定由有关单位负责。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必须由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的有资格的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的检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
特种设备事故中,涉及到毒性介质泄漏或者邻近建筑物倒塌损坏的,应经环保部门和建筑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方可进行下一步修复工作。
事故救援结束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安抚、抚恤、理赔工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做好社会救助、保险等善后处理事项,尽快恢复受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生产活动。
5.2 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工作组按照国家《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及有关规定组织事故调查,并提出书面调查报告。
5.3 应急救援工作总结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处置特种设备事故领导小组应当及时进行总结分析,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6 保障措施
6.1 应急救援的资源、物资、装备、信息保障
(1)处置特种设备事故领导小组建立与有关部门、相应的专业指挥机构、县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有关专家的通信联络数据库,各值班电话确保24小时值守。
(2)市、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做好全市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化系统的录入更新,及时反应特种设备的基本情况、安全状况和事故预警。
(3)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争取当地人民政府的支持,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类型,设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等应急救援力量,配备相适应的救援工具、检测仪器、车辆等抢险救援装备和通讯装备等,完善地方安全监察网络和信息化网络。
6.2 技术储备与保障
(1)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辖区内特种设备的公布特点,建立相应的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当地的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行业协会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专家组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对国内外近期发生的事故案例进行研究、分析。专家组应当积极开展与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有关的科学研究,参与起草或修订完善本地区的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方案。
(2)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针对多发事故,制订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置等操作办法。
6.3 宣传、培训和演习
(1)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并向社会公布抢险电话。
(2)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或者督促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开展相关人员的应急培训,锻炼和提高应急救援综合能力。
(3)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组织或者督促有关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当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6.4 资金保障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的必要资金准备。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市特种设备应急处置工作资金按照《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规定解决。
6.5 监督检查
各级处置特种设备事故领导小组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部门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及演练的情况进行检查。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定义与说明
特种设备: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设备及其安全装置、安全附件。
事故:生产或者生活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突发性事件总称,通常会使正常活动中断,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事故隐患:可导致事故发生的设备缺陷、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特种设备安全状况评价:根据特种设备本身的安全状况、使用环境、管理情况以及事故发生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社会影响等因素,通过评估、计算、分析,确定某一地区、某一单位,或者某一种设备在某一时期的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活动。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处置特种设备事故领导小组应当将本地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报市处置特种设备事故领导小组备案。
各级预案应每3年或者在发生特种设备较大事故后,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评审和更新。
本预案由市处置特种设备事故领导小组管理更新。修订后,报市政府批准,并印发有关部门。
7.3 奖励与责任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进行总结、分析,吸取事故的教训,及时进行整改,并按照下列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惩:
(1)对在应急抢险救援、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误报事故和突发事故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履行职责或者临阵逃脱、撤离职守的人员,以及扰乱、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4 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处置特种设备事故领导小组制定并负责解释。
7.5 预案施行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市政府办应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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