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快速反应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的发生及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双鸭山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辖区发生的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和安全设施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达到较大以上级别的建设工程安全事故。
1.4 事故分级
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按其造成人身伤亡数量或者经济损失程度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4个等级:
1.4.1特别重大安全事故(Ⅰ级):
(1)死亡30人以上;
(2)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
1.4.2重大安全事故(Ⅱ级):
(1)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
1.4.3较大安全事故(Ⅲ级):
(1)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
(2)重伤20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
1.4.4一般安全事故(Ⅳ级):
(1)死亡2人以下;
(2)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
(3)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应急指挥部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救援的组织领导,成立市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简称市应急指挥部,下同)。其组成人员如下:
总 指 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住建局局长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成 员:市总工会、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局、市消防支队、市建筑安全监察站、市住建局执法监督科等有关单位负责人。
2.2 市应急指挥部及成员部门职责
2.2.1市应急指挥部职责
负责组织领导全市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预防、控制和救援工作,决定启动和停止应急救援预案,决策有关重大事项。
2.2.2成员部门职责
市住建局: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及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上报和事故的分析,配合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救援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事故的预防、自救等工作负责做好宣传。
市公安局:做好社会治安工作,维护好事故现场的救援秩序。
市消防支队:负责事故现场的火灾扑灭和人员抢救工作。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日常的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负责组织事故的调查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应急救援资金的筹集和应急拨款的准备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抢修因事故损坏的交通设施,保障应急救援路线的通畅,疏导好事故区域内的车辆,做好应急救援人员、物资及撤离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事故现场的伤员抢救、安置,及事故区域内的卫生防疫工作。
市总工会: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及善后工作。
3 监管与预报
3.1 监管机构及主要工作职责
监管机构由市、县两级建筑安全监察部门组成,市、县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联络员,各企业、施工现场设安全生产信息员,形成市、县、企业、施工现场四级安全生产监督网络。各级监督机构按照职责及时完成监督工作任务并按时上报监督情况和监督报告。
3.2 监管范围和种类
监管范围:市辖区内所有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
监管种类:建设工程生产活动中的坍塌、高坠、触电、物打、火灾、中毒等。
3.3 监管方式
各级建筑安全监管机构对所辖区域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日常巡检,尤其在施工旺季、节假日、冬季施工和解冻期,必须提高巡检频次,发现安全隐患立即责令整改,对存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应报告市、县建筑安全监察机构。
3.4 监管结果处理和预测
监管机构要对所查出的存有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作业场所、部位进行科学分析,并进行安全事故隐患发展趋势预测,及时逐级上报。对监管的工作应有详实的现场笔录,笔录应存档备查。
4 应急响应程序
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发生后,各级政府应立即做出应急响应,在最短时间内到达事故现场,并依照“早期发现、快速启动、有序救援、把伤亡和损失降低最小程度”的原则,做到统一指挥、有序协作、及时采取措施、快速救援。
4.1 信息报告
(1)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或个人立即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地政府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小时内将事故信息上报市政府。
(2)县(区)级以上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设接警应急电话。各级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接到报警后立即派相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对事故情况、事故等级做出判断,及时反馈给市应急指挥部。
(3)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按规定书写、上报安全事故的书面报告。
4.2 应急响应
(1)特别重大、重大(Ⅰ、Ⅱ级)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发生后,在省级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建筑工程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事故现场抢险救援、应急人员保障、交通运输保障、医疗保障、电力保障、治安保障、善后处理、信息报送等各项工作。
(2)较大(Ⅲ级)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发生后,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市应急指挥部应立即采取措施,判断安全事故等级、涉及范围等,并立即将事故简要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必须随时、准确报告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市政府接到安全事故报告后,组织市、县(区)住建、公安、消防、卫生等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地政府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同时,立即将有关情况向省政府和省住建厅报告。
(3)一般(Ⅳ级)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由事发地县(区)政府或县(区)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相应级别响应,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市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4.3 应急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建筑工程险情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后,可视情况采取应急响应降级或结束。
4.4 事故调查
较大以上级别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结束后,市政府应及时组织事故情况调查,并按规定将调查结果上报省政府和省住建厅。
5 应急保障
5.1 资金和物资保障
各级政府应设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应急救援需要。各级指挥部应指定有关单位做好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物资储备,做到随时调用、供给,应急物资资金由各级财政解决。
5.2 技术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应成立专家组,专家组由住建、公安、卫生、消防、安监等相关部门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及事故发生地县(区)负责人组成,对安全事故的各项要素进行分析,为指挥部提供科学合理的决策依据。
6 善后及理赔
市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施工企业对事故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对事故现场进行清理,并负责协调保险公司按规定对事故伤害人员进行赔偿。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本地区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成立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7.2 责任与奖惩
对在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控制和救援工作中做出成绩和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对参加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工作人员,应当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因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助和抚恤。
对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故意破坏现场的,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无正当理由拒绝调查组查询或者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情况、资料的,以及提供伪证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 预案制订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住建局制订,并根据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发现的问题对本预案进行及时修改和补充,原则上每3年修订一次。
7.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市政府办应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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