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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时间:2016-04-18 14:29:52.0 点击量:1985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和在双中、省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按照市政府主要领导指示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遵守信息报告时限要求

各县区政府、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时限要求。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事发地县、区政府和有关单位必须在事发后第一时间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因特殊情况,难以在2小时内报告的,事发地县、区政府和有关单位须说明具体原因。超过报告时限1小时无故不报的视为迟报,24小时未报的视为漏报,72小时未报的视为瞒报,接报未经核实造成报告失实的视为谎报。

二、进一步明确信息报告程序

(一)市政府是突发事件信息的接收主体,市政府应急办是全市突发事件信息的归口管理机构,负责接收、汇总、上报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各县区政府、各单位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要书面或传真上报市政府应急办(传真报告必须经电话联系确认)。情况紧急时,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正式报告。各单位在向省主管部门垂直上报各类突发事件信息时,必须先向市政府应急办报告,经审核报市政府领导同意后方可对口上报。

(二)各县区政府、各单位不得以向市领导报告代替向市政府应急办报告,确需直接向市领导报告以提高突发事件处置效率的,应同时报告市政府应急办。

(三)各县区政府、各单位要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综合研判,进行首报。同时,注意突发事件的动态变化,做好续报和终报工作,确保信息报告的时效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完整性。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现场指挥机构必须明确专人与市政府应急办保持24小时联络,及时主动报告有关情况,坚决杜绝信息报告工作有头无尾、有始无终的问题。

(四)市政府应急办负责接收全市各类突发事件信息,24小时值班电话:4222718,传真:4228005

三、进一步明确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内容

(一)根据《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试行)》,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Ⅰ级至Ⅳ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及可能引发各级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

(二)社会和公众关注的敏感事件,包括涉及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的事件、涉及港澳台人员的事件、涉及黑社会团伙犯罪事件、群体事件和各种原因引发的骚动。

(三)发生在敏感时间或敏感地区、社会公众关注的事件或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信息。

(四)需向市政府报告的紧急重大事项。

四、加强涉及民生类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

城市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道路交通及通信等行业领域,若设施、管网、线路、通信枢纽出现故障造成大面积供应中断,其生产、运营企业及主管部门要立即向市政府应急办报告,并及时续报维修情况;因例行检修、维护必须停供、停运超过6小时以上的,有关单位须提前3天向市政府应急办报告。同时,各相关生产、运营企业及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防止因水、电、煤等生产要素供应中断导致的衍生生产事故。

五、明确信息报告责任主体

各县区政府、各部门是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责任主体,本行政区域和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是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负责向市政府报告本辖区、本部门或本系统内发生的突发事件信息的首报、续报、终报和总结评估报告工作。各县区政府办(应急办)、各单位要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责任制,将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落实到人,接到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后,要立即核实、呈报,并做好信息报告的登记工作。

六、严格落实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按照《黑龙江省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规范》,严格执行信息报告责任追究制度,对迟报、漏报、瞒报、谎报突发事件信息的单位通报批评,责令查找原因,限期整改;对因迟报、漏报、瞒报、谎报造成严重损失、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623

(责任编辑:市政府办应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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