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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来源: 市政府办 时间:2018-06-22 08:39:44.0 点击量:27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一、制定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18〕24号)精神,推进全市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省十二次党代会和市十一次党代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部署要求,推进公共资源配置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形成合理交易价格,提高社会资源配置效率和全要素生产率,扩大公众监督,增强公开实效,努力实现公共资源配置全流程透明化,公平维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为我市加快转型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三、主要内容

(一) 重点公开领域。住房保障领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矿业权出让领域;政府采购领域;国有产权交易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网站建设。

(二)明确公开主体。按照“谁批准、谁公开,谁实施、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公共资源配置涉及行政审批的批准结果信息,由审批部门负责公开;公共资源项目基本信息、配置(交易)过程信息、中标(成交)信息、合同履约信息,由管理或实施公共资源配置的机关、企事业单位,按照掌握信息的情况分别公开。住房保障领域信息由棚改、沉治、房产、住建等部门按照权限负责公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和矿业权出让领域信息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权限负责公开。政府采购领域信息中的政府采购交易过程信息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公开;投诉和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和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监督处罚信息由作出决定的财政部门负责公开。国有产权交易领域信息由产权持有单位负责公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信息中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信息由实施审批核准备案的部门负责公开;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由各级审批部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公开;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信息、中标结果、合同订立信息由招标人或被授权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公开。

(三)拓宽公开渠道。坚持信息公开与信息共享相结合,依托政府门户网站、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黑龙江)、信用中国(黑龙江)和各行业部门网站等信息平台,形成立体式、多渠道、分层级、分专业的公开方式。积极利用政务微博微信、新闻媒体、政务客户端等拓宽信息公开渠道,实现公共资源配置全流程透明化,开展在线服务,畅通依申请公开渠道,提升用户体验。

充分发挥政府门户网站第一平台作用;构建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为枢纽的公共资源交易数据共享平台体系;推动信用信息交互共享;推动多渠道公开;优化信息服务。

 (四)强化公开时效。公共资源配置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确定为主动公开的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依法及时予以公开。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严格按法定时限和理由予以答复。

三、保障措施重点是强化组织领导;

加强监督检查;做好考核评估。


(责任编辑:市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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