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和
处置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经开区管委会:
为推进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和集中处置,减少农业安全隐患,保护生态环境,根据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7号,以下简称《条例》)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18〕26号)精神,现就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部署,明确责任
各县(区)要对照《条例》规定,积极部署,不等不靠,主动作为,结合实际,制定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和集中处置实施方案,出实招、谋实效。
《条例》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农药使用者妥善收集农药包装物等废弃物,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回收农药废弃物,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的发生。各县(区)、市经开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和集中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加强宣传引导,明确部门职责分工,落实相应保障措施,严格监督考核,协调落实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点,将政府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归集、运输和集中处置等相关职能所必需的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二、加强宣传,积极引导
各县(区)、市经开区管委会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介,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工作宣传,让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充分认识到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方面应负的法律责任,尽快建立回收制度。让使用者充分认识乱扔农药包装物对环境和人身安全的危害,积极交回农药包装物。
三、强化监管,分步实施
(一)全面排查。2018年6月15日前,各县(区)、市经开区管委会要摸清辖区内农药生产企业和经营者情况,推动农药生产企业和经营者认真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尽快建立回收制度。
(二)建立台账。2018年10月1日前,各县(区)、市经开区管委会辖区内农药生产企业和经营者要建立进销货台账与回收处置台账。
(三)严格执法。各县(区)、市经开区管委会要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的执法监管,将其列为农业行政执法的重要内容;可选择一批典型案例进行广泛宣传,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全面推进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工作。
(四)适时督查。2018年10月份起,市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县(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工作进行督查,各县(区)要认真自查,对发现的问题立即整改,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避免农药包装废弃物产生危害。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