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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正文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230500027904081-00-2018-06-2213403003

分 类 :综合政务、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8-06-22

文 号 :双政办规〔2018〕23号

主 题 词:政务公开 公共资源 方案 通知

名 称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6-22 字体: 视力保护色: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双鸭山市推进公共资源配置

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双鸭山市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622




双鸭山市推进公共资源

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1824号)精神,推进全市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省十二次党代会和市十一次党代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部署要求,推进公共资源配置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形成合理交易价格,提高社会资源配置效率和全要素生产率,扩大公众监督,增强公开实效,努力实现公共资源配置全流程透明化,公平维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为我市加快转型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二、目标任务

重点公开领域。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对公共资源配置领域的政府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内容外,要依法及时予以公开。根据工作分工,进一步细化公共资源配置信息公开范围、事项、内容、时限、方式责任主体等,纳入主动公开目录清单管理,实现公共资源配置全程公开。

1.住房保障领域。在项目建设方面,主要公开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规划、建设方案;年度建设计划信息(包括建设计划任务量、计划项目信息、货币化分配政策);建设计划完成情况信息(包括计划任务完成进度、已开工项目基本信息、已竣工项目基本信息配套设施建设情况);农村危房改造相关政策措施执行情况信息(包括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改造结果);在住房分配方面,主要公开保障性住房分配政策、分配对象、分配房源、分配程序、分配过程分配结果;公租房租赁补贴发放情况信息(包括公租房租赁补贴发放标准、对象、金额、程序结果)等。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主要公开土地供应计划信息(包括土地供应总量供应结构);土地出让公告信息(包括出让方式、宗地位置、面积、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出让年限);土地成交公示信息(包括受让单位交易价格);土地供应结果信息(包括土地坐落、面积、用途供应方式)等。

3.矿业权出让领域。主要公开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矿业权项目信息(包括基本情况、投标或竞买人资质条件、出让方式、获取文件途径、申请登记起止时间及方法、确定中标人或竞得人的标准方法);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矿业权成交公示信息(包括中标或竞得人名称、成交时间、地点、中标或者竞得的简要情况、矿业权成交价格及缴纳时间);申请在先探矿权出让、探矿权转采矿权、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申请登记信息(包括申请人、项目或者矿山名称、申请矿业权的取得方式、范围、勘查开采矿种、开采规模);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确认公示信息(包括受让人、项目或者矿山名称、协议出让矿业权的范围及地理位置、勘查开采矿种开采规模);转让矿业权公示信息(包括转让人、项目或者矿山名称、受让人名称、转让矿业权许可证号、转让矿业权的矿区或勘查区资源储量情况、转让价格转让方式)等。

4.政府采购领域。主要公开政府采购交易过程信息(包括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和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信息(包括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信息;政府采购过程中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监督处罚信息。

5.国有产权交易领域。主要公开产权交易决策及批准信息包括公开转让方决策文件名称批准单位名称;国有产权交易中相关中介机构审计评估结果信息(包括审计机构名称、审计结果、评估机构名称、评估基准日评估结果);国有产权交易项目信息(包括转让标的基本情况转让方);国有产权转让价格信息(转让底价或起始价);国有产权交易价格信息(成交金额);国有产权交易成交信息(合同金额日期)等。

6.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主要公开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信息(包括项目名称、地点、建设内容、投资规模、项目法人建设期);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包括市场主体基础信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日常监管经主管部门认定的红黑名单);招标公告信息(包括招标条件、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投标人资格要求、招标文件获取、投标文件递交、招标人及代理公司联系方式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的还应当公开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候选人信息(包括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工期、评标情况、项目负责人、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业绩、资格能力条件以及被否决投保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中标结果信息(包括标人相关信息、中标额);合同订立信息(合同缔结人信息、合同标的、金额执行期限)等。

7.网站建设。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共资源配置栏目建设由市信息中心负责,并新增加国有产权交易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板块,由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审计局、市棚改办、市沉治办、市房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市大地公司等相关部门负责信息公开内容保障。我市公共资源配置领域公开信息归集汇总到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黑龙江)网站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牵头负责,归集汇总到信用中国(黑龙江)网站由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各(县)区要参照市政府门户网站,相应设置公共资源配置专栏,全面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

明确公开主体。要按照“谁批准、谁公开,谁实施、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原则,公共资源配置涉及行政审批的批准结果信息,由审批部门负责公开;公共资源项目基本信息、配置交易过程信息、中标成交信息、合同履约信息由管理或实施公共资源配置的机关、企事业单位,按照掌握信息的情况分别公开。要建立公共资源配置“黑名单”制度,对骗取公共资源行为给予公开曝光。

各县(区)和有关部门要依法切实承担起工作职责,严格履行保密审查程序,该公开的信息坚决公开。住房保障领域信息由棚改、沉治、房管、住建等部门按照权限负责公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和矿业权出让领域信息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权限负责公开。政府采购领域信息中的政府采购交易过程信息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公开;投诉和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和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监督处罚信息由作出决定的财政部门负责公开。国有产权交易领域信息由产权持有单位负责公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信息中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信息由实施审批核准备案的部门负责公开;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由各级审批部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公开;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信息、中标结果、合同订立信息由招标人或被授权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公开。

(三)拓宽公开渠道。坚持信息公开与信息共享相结合,依托政府门户网站、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黑龙江)、信用中国(黑龙江)和各行业部门网站等信息平台,形成立体式、多渠道、分层级、分专业的公开方式。积极利用政务微博微信、新闻媒体、政务客户端等拓宽信息公开渠道,实现公共资源配置全流程透明化,开展在线服务,畅通依申请公开渠道,提升用户体验。

1.要充分发挥政府门户网站第一平台作用。丰富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栏目内容,对公共资源配置领域的信息进行分类归集、集中发布,打造一站式、全时段综合服务平台,确保信息公开全面、准确、及时。各县(区)政府要建立统一的公开窗口,对本级公共资源配置信息进行及时有效公开。

2.构建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为枢纽的公共资源交易数据共享平台体系。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业权出让、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相关信息全部汇总到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黑龙江),实时交互至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政府门户网站集中发布。开展全流程电子化交易,进一步推进公共资源配置全流程透明化。

3.推动信用信息交互共享。各级公共资源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与公共资源配置领域相关的信用信息,要及时通过“黑龙江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填报系统”归集到信用中国(黑龙江),实时交互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政府门户网站集中发布,依托“信用中国”网站及时予以公开。

4.推动多渠道公开。财政、住建、国土资源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本系统各级业务部门建立完善各自的公开渠道,及时公开本部门制作、保存和监管的公共资源配置相关信息。同时要进一步完善自身公开渠道,集成本系统各级相关信息公开发布,提高信息搜索的便利性和专业化。各县(区)政府要集成本级各业务部门发布的公共资源配置相关信息,进行统一公开发布。

5.优化信息服务。各公开主体在公开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时,应在原有依法公开渠道和方式不变的基础上,通过技术手段将相关信息同步推送或交互到市政府门户网站、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黑龙江)、信用中国(黑龙江)以及其他指定的网站,实现公共资源配置信息与其他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衔接。

强化公开时效。公共资源配置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确定为主动公开的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依法及时予以公开。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严格按法定时限和理由予以答复。

1.住房保障领域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信息,涉及招标的相关信息,按照电子招标投标有关数据规范要求交互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的,自收到起12小时内公开;采用电子邮件、电子介质、传真、纸质文本等形式提交或者直接录入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的,自核验确认起1个工作日内公开(核验确认最长不得超过3工作日)。

3.矿业权出让信息,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在投标截止日、公开拍卖日或者挂牌起始日20个工作日前公开项目信息,并在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签订成交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成交公示信息;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确认的,应在确定协议出让矿业权受让人和出让范围后、申请登记前公开相关信息;申请在先探矿权转让、探矿权转采矿权、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申请登记的以及转让矿业权确认公示的,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后,同时公开相关信息。

4.政府采购信息,交易过程信息自信息形成或变更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投诉和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和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监督处罚信息自相关部门下发通知书起1个工作日内公开。

5.国有产权交易信息,产权交易决策及批准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转让行为获批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预披露);国有产权交易成交信息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予以公开;中介机构审计结果、项目信息、转让价格、交易价格等信息在产权转让挂牌公告期内公开。

6.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信息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按照电子招标投标有关数据规范要求交互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的信息,自收到起12小时内公开;采用电子邮件、电子介质、传真、纸质文本等形式提交或者直接录入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的信息,自核验确认起1个工作日内公开(核验确认最长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三、保障措施

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及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场监管局、市环保局、市房管局、市棚改办、市沉治办、市大地公司、市信息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市直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把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作为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有效抓手,加强组织领导,狠抓任务落实。要将公共资源配置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县(区)政府市直部门政务公开工作年度计划和工作安排,提出明确的工作目标任务,动态更新主动公开目录清单,畅通公开渠道,推动相关信息有效归集,认真组织实施并做好政务舆情监测和回应,确保工作任务逐项得到落实。

加强监督检查。市政府办公室将定期对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检查,主要包括政务信息公开情况、公开时效、交易平台掌握信息报送和公开情况等。各县(区)相关部门单位每年要将本领域工作进展情况报市政务公开办,并在政务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公布,接受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市政府督办室定期进行跟踪督办。

做好考核评估。市、县(区)政府办公室将按照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相关规定,把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范围,加大考核力度,并探索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推动工作有效开展。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对未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公开职责的进行通报批评,并在年度考核中予以体现;对工作成效突出的,给予通报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