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事项 名称 |
法律法规 政策依据 |
是否行政许可 |
实施主体 |
办理条件 |
申报材料 |
办理程序 |
办理时限 |
办理地点、联系电话 |
排污许可证核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4.《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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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双鸭山市环境保护局 |
1.不属于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 2.不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 3.有符合国家或地方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 4.申请的排放浓度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排放量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要求; 5.申请表填写的自行监测方案、执行报告上报频次、信息公开方案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6.对新改扩建项目的排污单位,还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的相关要求,如果是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替代削减获得总量指标的,还应审核被替代削减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变更情况; 7.排污口设置符合国家或地方的要求;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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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次申请或重新申请 ①排污许可申请表; ②有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承诺书; ③排污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排污口和监测孔规范化设置的情况说明; ④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及批复或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 ⑤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还应该提供纳污范围、纳污企业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 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2.延续或变更申请 ①排污许可申请表; ②排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③与变更排污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④与延续排污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暂行规定》和工作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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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在国家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系统进行许可申请前信息公开(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持相关材料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符合要求的,出具申请受理通知书并在国家排污许可合法平台上进行网上申报;不符合要求的,出具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格的,经环保局相关科室会签、主管局长签批、主要领导签批后依法作出许可证核发;对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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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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尖山区世纪大道70号环保局环评科4276791 |
(责任编辑: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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