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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来港澳通行证

来源: 双鸭山市公安局纪检委 发布时间:2017-08-31 10:10:49.0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事项名称

往来港澳通行证

设定依据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定居的内地公民,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发给前往港澳通行证。持证人应当在前往香港、澳门之前,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前往香港、澳门。经批准短期前往香港、澳门的内地公民发给往来港澳通行证,持证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前往后按期返回。 

实施对象 

符合申请条件的内地居民  

需提交的材料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2、居民身份证;3、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照片。4、特殊申请类别需提交的其他申请材料。

许可期限 

承诺期限:新办证10个工作日,持证签注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证件:80元;一次有效签注:15元;二次有效签注:30元;1年内多次有效签注:80;1至2年内多次有效签注:120元;2年至3年内多次有效签注:160元;长期(三年)多次有效签注:240元(发改价格[2017]1186号)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双鸭山市公安局出入境局 电话: 0469-4233145

办理流程

填写《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采集出国境制证照片(办理快递手续)受理(面见申请人回答有关询问)审核材料(综合查询信息库)采集指纹采集现场人像采集制证照片(与户籍照片进行比对)录入基本信息申请人核对回执单缴纳证照费受理机关发证(申请人取证或邮递至申请人)。

(责任编辑:双鸭山市公安局纪检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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